来源:工信部
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严守等量置换,不新增产能红线,工信部5月6日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可以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重点区域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它2+26大气通道城市。该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yclgy/art/2021/art_c5113be40ac248ca9eec30a4a9826e04.html(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