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发改委官网
12月7日,浙江省发改委、浙江能源监管办同省能源局联合印发《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简称《规则》)。规则对现阶段已开展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周期均保留。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交易价格分为尖峰、高峰、低谷价格和电度电价(一口价)四种,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按照浙江省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时段划分确定。
对于发电企业的结算:
当发电企业月度实际总上网电量超过月度合同总电量时,月度合同内分时电量按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超出部分按当月最近一次、最短周期集中竞价交易价格与当月市场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均价(不含年度分月)的低值结算;当发电企业月度实际总上网电量低于月度合同总电量时,月度实际总上网电量按交易先后顺序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
燃煤发电企业与单一市场主体成交的单笔双边协商交易加权平均价格不得超过燃煤基准价上下浮动20%。当燃煤发电企业月度结算均价超过燃煤基准价上浮20%时,按燃煤基准价上浮20%进行结算。
发电企业单笔双边协商交易谷电比例不得低于基准谷电占比,低谷缺额电量按统调燃煤发电基准价的一定比例与电网企业结算。剩余电量按交易先后顺序结算,存在不足的合同按照该合同尖峰、高峰、低谷、一口价合约电量比例拆分结算。
附件:《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