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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09

来源:国家能源局

3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出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就简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严把许可准入关、加强事后事中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就以下发电项目实施许可豁免,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范围: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

  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

  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财务资料方面,不再要求提供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提供资产负债表即可。

 

备注:完整通知请再国家能源局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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